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

(国家档案局、农业部1998113日印发)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章    

  第一条 为加强乡镇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,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,更好地为乡镇企业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》,结合乡镇企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 
  第二条 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,在乡镇(包括所辖村)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。大型乡镇企业,参照《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 
  第三条 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,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;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、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,是提高产品质量、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。 
  第四条 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,由企业管理。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、档案安全无保障的,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、市档案馆代管。 
  第五条 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,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。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,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,切实解决档案库房、设备等实际问题,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,更好地为企业服务。 
  第六条 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,维护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和安全,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。 
  第七条 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,并予以保障。

第二章 档案机构与人员 

  第八条 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,建立档案机构,配备档案人员。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分工领导。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。 
 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,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;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、资料和信息,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。
 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,配备档案人员,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。 
  第九条 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,政治素质好,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,熟悉企业职能任务。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,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;保持相对稳定。 
  第十条 企业对管理、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,应给予表扬和鼓励;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 


第三章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 

  第十一条 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,主要有以下几方面: 
  第十一条 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,主要有以下几方面: 
  一、党、群工作文件材料 
  二、行政管理文件材料 
  三、企业产权文件材料 
  四、劳动人事文件材料 
  五、经营管理文件材料 
  六、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 
  七、产品文件材料 
  八、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 
  九、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 
  十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 
  十一、会计核算文件材料 
  (详见附件) 
  第十二条 凡归档的文件材料,必须字迹工整、图像清晰、签字等手续完备,便于长期保存。 
  第十三条 归档时间 
1、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,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,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。 
2、产品、设备、基建、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,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,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。 
3、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,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。 
4、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,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,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。如有特殊情况,也可以分阶段归档。 
  第十四条 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和归档制度,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,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。 
  第十五条 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、创优、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、基建工程竣工验收,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,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,指导、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。 
  第十六条 企业工作人员,因公外出参观学习、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,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,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。 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四章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 

  第十七条 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、交接、保管、统计、保密、利用、鉴定、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。 
  第十八条 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、资料、信息等总目录、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,完善信息查询体系。 
  第十九条 乡镇企业档案分类,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,参照《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》(国档发[1991]20号)进行,档案形成数量少的,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;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。 
  第二十条 进行档案收集、管理、利用、鉴定、销毁等情况的统计。 
  第二十一条 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,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。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、长期、短期三种。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: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;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;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。 
档案鉴定工作,由企业领导、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,逐卷、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,并形成鉴定报告。该销毁的档案,编造销毁清册,提出销毁报告,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,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。 
  第二十二条 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,档案库房有防火、防盗、防光、防尘、防有害生物、防潮、防高温等安全设施,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,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,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 
  第二十三条 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实行档案、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,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、提高产品质量、降低物质消耗、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;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;保护知识产权;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。 
  第二十四条 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中,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。 
  第二十五条 企业实行兼并、破产、产权拍卖和实行承包、租赁、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产权变动时,档案的处置参照《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》执行。其党群工作、行政管理、生产技术管理、经营管理类档案应按产权关系,决定是否向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或寄存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五章   

  第二十六条 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执行。 
  第二十七条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,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。 
  第二十八条 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农业部负责解释。 
  第二十九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《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 
  附件: 乡镇企业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